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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象山的葛先生,2008年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开发商交房的时间比约定的晚了4个多月。按照合同规定,葛先生本可以获得一笔违约金。然而,葛先生一直拖着,没有起诉。等到他最终决定起诉时,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3.6万元违约金就这么没了。
户主打官司
索要3.6万元交房逾期违约金
2008年10月6日,葛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约买了一套期房。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葛先生,如果逾期30天以上没有交付,那么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要向葛先生按实际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后来,房地产公司果然逾期了,直到2010年4月3日才交付房屋。
葛先生拿到房屋后,似乎也忘了还有违约金这回事。
直到今年4月5日,他才如梦初醒,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3.6万元。
诉讼时效过了两天
违约金没了
房产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违约金。
他们的理由是:“葛先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的要求不应该被支持。”
象山法院调查认定,葛先生从2010年4月3日拿到房子的时候,应当知道房产公司违约了,截至今年的4月3日,葛先生的诉讼时效确实已满两年。
同时,在这两年时间里,葛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最终,象山法院驳回了葛先生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仅仅差了两天,葛先生本可获得的违约金没了。
判决结果一下,葛先生悔之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