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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农妇50万购买1400克毒品 售前查获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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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5日电 据兰州晚报报道:7月3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天水市于去年侦破的“10·9”特大贩毒案,该案也是天水市近10

  年来所破获的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缴获毒品海洛因1400克。甘谷县妇女李某因犯贩卖

  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出资50万赴穗买毒品

  1965年2月出生的李某(女),是甘谷县大像山镇农民。几年前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广东普宁市人陈某(在逃)。2011年8月份,李某与陈某电话商定以50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上购买毒品海洛因。2011年8月26日、31日,李某先后两次让儿子王某给陈某账户分别打款30万元、20万元。

  2011年10月11日凌晨,李某乘坐列车前往广州取毒品。14日下午,李某和陈某两人商量准备从深圳坐大巴车返回天水。15日上午,两人又一起来到汽车站候车室。在候车大厅,陈某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四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李某将4块毒品海洛因装入自带的黑色背包内,随后乘坐从深圳发往天水的一辆长途客车,该车于10月16日下午到达天水火车站广场。

  在汽车停车站点,甘谷县缉毒大队民警当场将李某抓获,并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1400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4块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均系毒品海洛因,该毒品海洛因含量为86.65克/100克,这也是高纯度毒品海洛因首次流入天水。11月23日,李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售前查获从轻判处

  2012年5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5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毒品海洛因是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仍然大肆购买准备贩卖,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法院查实,李某在侦查阶段曾交代其家里要修房子、经济上紧,实在没有办法,就给上线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之事,并称准备用查获的电子秤给吸毒人员卖毒品时称量用,此证据能够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并有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的大宗毒品相印证。

  记者采访得知,李某的家庭成员有吸贩毒历史,她的丈夫就曾因吸食贩卖毒品被判过刑。

  对于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法院查实,被告人李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且所购得大量毒品已查明就是为了贩卖,只是在其未出售前即查获,属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属于贩毒未遂的状态,所以,此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理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属初次贩毒即被抓获,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7月3日,天水市中院在甘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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