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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公布《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这不仅是对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深化,也是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校”要求后,我国首个聚焦“现代学校制度”的正式文件。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各地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不小的进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治校的总体目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依然“手伸得过长、管得过死”,学校办学自主权难落实,依法治校的工作思路尚未成形。
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实施纲要”,聚焦依法治校下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会不会像有些人质疑的那样――只是“原则的一再重申”?同时,对于公众关心的那些具有现实针对性的问题,如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怎么界定、怎样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等,又能否拿出解决方案?
在笔者看来,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详细考察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行性。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抓住了依法治校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对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权力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求其重视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依靠与发扬民主,通过赋予利益相关者权利来制约权力。
例如,征求意见稿不但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层面,对学校行使自身权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健全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为广大师生和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并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其还对一些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敏感的具体情况,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入分配方案、采购校服、订购教辅材料等,作出了管理程序的明确界定,从而从制度上封堵了学校独断专权的空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工作中,于己方便则讲“法治”,于己不便就搞“人治”的教育管理者并不少见。这充分说明,管理的规范性、正当性与合法性不会自动实现,民主也不会自动实现。如果没有对权力起到强有力的制衡作用,对管理者提出依法治校,无异于要求其进行道德自律,缺乏约束力。而不受规范和约束的权力,随时可能膨胀并超越其既定的边界,形成滥用,进而造成对民主的损害。
要杜绝管理者有法不依,消除公众的疑惑,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还需要同时发挥法治与民主两条杠杆的调节作用,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依法治校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家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依法制权。
公众对于依法治校的期待不会随着文件的颁布而结束。当前,相对于制约学校的权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又该如何得到有效制约等问题,还在酝酿解决的过程之中。对此,教育部门有义务主动发起沟通,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中肯意见和建议,顺利推进教育改革。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