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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7月2日《南方日报》)
罗湖区的考核方案脱胎于深圳市的相关文件,上溯到更高层级的源头,则是民政部有关确保两年内实现城市街面基本没有流浪儿童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初衷将救助的重点落在老人、儿童和农民工身上。尤其对流浪未成年人,将救助流浪儿列入国家行动,显示出政府的责任。
然而,国家救助行动到了基层,却演变成了街头出现乞丐的扣分指标。城管扣分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当地政府为了维护城市形象,注重“外观设计参数”,忽略流浪者的救助。显而易见,这一指标的设置不仅让救助异化为看上去很美的形象工程,而且会使困难群体远离救助视野。若流浪者的生存诉求得不到保障,甚至在严苛的管理之鞭下无处躲藏,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为何不能将这个指标倒过来设置,发现乞丐积极救助使之找到安身之所者加分?我想情形和结果将大为不同。城管人员发现乞丐后,应当积极主动联系相关救助机构或公益组织,态度热情地将他们送到救助场所,临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之后再跟踪其回家的生计,这才是执法部门关注弱势群体的务实举措。当然,从长计议,还是要在城市管理的制度上更多的体现人性化,宽容弱势群体。更主要的是为社会救助立法,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
梁江涛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