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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停被拖走 取回时被告知交50元“停车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10: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长株潭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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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电动车违停,取车时韦先生花了150元钱。“100块的罚款,还有50块的停车费。罚款我认了,确实是我停的地方不对。”让他不能理解的是,车在停车场仅停了半个小时左右,竟然收了50元停车费。株洲市芦淞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雷平称,这50元属于违规收费,市民可要求退款。

  电动车违停在停车场待了半个小时收了50元

  7月1日上午10时许,韦先生载着女儿骑电动车来到中心广场,打算在千金电影院看电影。周末人多,韦先生好不容易在株洲百货门口的右边找到了一个停放电动车的地方。

  在株洲百货逛了七八分钟后,韦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我停车的地方,地上用粉笔写了几个电话号码,旁边还写了‘违停’两个字。”韦先生回忆:“那时车多,可能我没注意到地上有黄线。”根据留下的电话号码,韦先生得知自己的车被拉到贺家土的一家停车场。他马上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电话中所说的地方。

  “我先在处罚中心交了罚款,他们给我开了处罚书还有100元的收据,这还挺正规的。”随即,他又拿着处罚书和收据,到了“交通违法滞留车辆停放处”旁边的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让他交50元的停车费。“我的车在这里停了不到半个小时,怎么要这么多?”韦先生虽心有不甘,但也交了50元钱。离开的时候,他要求:“给我一个凭证总可以吧?”停车场门口的一个中年男子转身进屋里,拿出一张50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记者到场后停车场工作人员退还40元

  昨日上午,在人民中路792号的院门口,记者看到“聚鑫停车场”的大型指示牌。停车场门口挂着两块匾牌,一块写着“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中心”,另一块是“交通违法滞留车辆停放处”。

  韦先生向记者出具了“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两张“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张100元,一张50元,收入项目均为“罚款”。收据背面的“罚没原因”栏里,都盖着蓝色长形印章“车辆乱停乱放”。不同的是,在“罚没依据”栏,100元的盖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0元的则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00元罚款我认了,车没停好,我确实有责任。”对于自己乱停乱放的行为,韦先生表示以后会多加注意,“我就觉得这50元罚款没有依据。”当停车场工作人员看见记者时,他非常主动地说:“我把停车费退给你,你别问我了……”随后,他立刻退还了40元钱。但对于其他信息,他一概不予回答。

  芦淞区城管大队:拖车费属于违规收费

  “这50元不是停车费,而是拖车费。”株洲市芦淞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雷平说,“但物价局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这其实属于违规收费,市民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款。”对于未退的10元钱,雷平介绍:“这是有物价局规定的停车费,标准是10元一天。”

  雷平解释,为了方便违停者交款取车,他们只在聚鑫停车场租用了一间房来办公。“停车场是一个社会营利性的机构,我们没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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