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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详解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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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社会保险法》从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问: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经达到或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否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问:外国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外国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无须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8日前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法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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