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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可以参保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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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4月17日讯 (记者胡续发 实习生符玲)记者今天从省社保局了解到,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5日以后就业的外国人,从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在海南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海南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介绍,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海南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而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海南就业的,从在海南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此外,对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予以免缴。在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仍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将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据了解,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用人单位须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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