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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救助条例修订后昨再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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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受助需挣“工分”

  本报深圳讯(记者阮晓光)不论是否为深圳户籍居民,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等多种专项救助。而且,对于被列入流浪救助的对象的人员,将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食宿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二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民政局去年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并于去年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增加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而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公益劳动将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凭参加公益劳动的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如果拒绝参加公益劳动,或者半年内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已获救助的也将停止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

  实行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管理。其中对于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对于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有害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置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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