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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逃逸保险拒赔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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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通讯员孙楠报道:因交通肇事赔偿25万元的梁某,本以为可由保险公司“埋单”,怎料遭到拒绝。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交通肇事逃逸”属免赔范围,依法驳回梁某上诉。

  据查明,去年10月,小张驾驶梁某的小车,和一摩托发生碰撞,造成搭乘摩托车的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小张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后,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而保险公司则以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梁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梁某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对梁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小张逃离现场的行为只会加重他自己的刑事责任,不会从实质上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以其申请理赔合情合理。

  保险公司则拿出了保险单作为证据,明确告知投保人要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以“加黑”突出标注的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已以黑体字这一醒目方式予以了标识、提示;而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约定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

  法官说法

  佛山中院民二庭审判长周珊告诉记者,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诸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

  而本案反映出的,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最基本的道德。因此,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可以看成是逃逸者践踏道德底线所要承担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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