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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 被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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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交通逃逸者践踏道德底线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通讯员孙楠)因交通肇事向受害者赔偿了25万元的梁某,本以为此笔钱可由承保了其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埋单”,谁知保险公司竞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日前,佛山中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主张,从而依法驳回了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指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践踏了道德底线。

  驾驶人肇事逃逸被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小张驾驶梁某的小汽车时,和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摩托车的黄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的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张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后,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而保险公司则以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梁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梁某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对梁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小张逃离现场的行为只会加重他自己的刑事责任,不会从实质上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以其申请理赔合情合理。保险公司则拿出了保险单作为证据,认为在保险单正面有用红色字体标注的“明示告知”一栏,明确告知投保人要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以“加黑”突出标注的免责条款,且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已经用黑体字标明了。

  法官:

  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已以黑体字这一醒目方式予以提示;而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约定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驾驶人无需经由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就应知悉其含义、法律后果等法律常识性内容。所以,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

  佛山中院民二庭审判长周珊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诸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本案反映出的,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道德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往往可能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致重伤或者死亡。因此,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可以看成是逃逸者践踏道德底线所要承担的道德风险。生命可贵,借该判决警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莫存侥幸之心,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大漠视。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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