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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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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6月2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应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同时应坚持预算草案由乡镇人大进行审查批准。

  草案第二条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人大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

  人大法律委认为,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因此,建议增加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新闻背景:预算法修改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内容涉及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以及其他预算管理活动。由于关系着对政府每一笔支出的分配和监督,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现行预算法的实施,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行预算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送有关方面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1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到广西、四川、广东等地调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同有关部门对草案的一些规定进行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以及规范预算调整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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