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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蔡岩红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7·22”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认定致41人死亡的“7·22”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目前,司法机关已对10名责任人批捕。调查组建议对32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300公斤危险化学品爆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报告披露,2011年7月21日10时7分,事故客车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停车场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车辆发车前报班时,车上只有驾驶员孙常芹、邹建洲和实际管理者李刚等3人,且驾驶员邹建洲提供的《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显示不是本车驾驶员,不符合单程800公里以上线路配备3名驾驶员的公司规定。因此,汽车站报班员要求车辆完备相关手续后再报班。但是,该车此后并未按照公司规定采取措施,也未再报班就直接出发了。
出发后,驾驶员孙常芹将车开到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装载10箱偶氮二异庚腈和其他乘车人员。下午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时,装载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7月22日3时43分,事故客车突然发生爆燃。
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经营
调查组认为,“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含有“途中上客由乙方(承包人)自售自收”的条款,默许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站外经营;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排查治理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以及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监管不到位。
多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调查组还发现,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以及多地公安部门监管不力。其中,临淄区安全监管局未发现和解决佳泽公司生产、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淄博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不到位。
此外,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公路青州段违法停车装载偶氮二异庚腈的问题。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在豫鲁收费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开展客运车辆检查时漏检事故车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也监管不到位。
调查组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