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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设立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由于现行法律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缺乏详细规定,难以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修订草案设立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很有必要。
本章着重规定了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这些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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