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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后的实施作出衔接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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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首次被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草案规定,本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于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办理许可或者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对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作出妥善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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