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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禁止地方政府举债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4: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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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余湛奕 张蔚然)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新华社快讯: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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