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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二审宣判王海剑死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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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武汉6月25日电 25日上午9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12 1”特大银行爆炸案进行二审,三名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王海剑依法被判处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关于王海剑的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王海剑看到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立刻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造成两人当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一审期间,王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王安安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了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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