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陈向阳:醉驾“以距离论”是对法律的亵渎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1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新民网评】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毫无疑问,一经确认“醉酒驾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龙岗区法院却以“驾驶距离不远”而作出“免究刑责”。这是对法律的戏弄。

  其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刑法应当追究的范围。此刑法条款并没有规定了驾驶多少距离才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从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醉酒驾驶”涉及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酒的驾驶员来说,只要一起动车辆,“危险”就开始存在了。这也就难怪一些国家在查处醉驾过程中,即使车辆轮子没有动,但只要是该车的发动机发动了,如果其驾驶员醉酒,也是以“醉驾”来追究法律责任的。何况,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可见,“以距离论”既无法律依据,也是违法了法律规定。

  其二,何为“自由裁量权”?据悉,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自由裁量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这种“自由”必须是“合法合理”,是在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它包纳“合理”、“相关”、“公平”或“正义”等标准的规则。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据此,来看看“以距离论”这一“自由裁量权”:被告醉驾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可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合理的,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者“免究刑责”,显然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

  其三,所谓“涉密”只是法院的托词。面对公众质疑和要求公开判决书的呼声,龙岗区法院明确表态:“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其实,“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因此该案没有理由不公开判决书。但法院却如此蛮横。

  由此可见,醉驾“以距离论”是对法律的亵渎。这样的亵渎还带了一个“坏头”——“醉驾入刑”才刚刚执行一年多,是不是仅仅“一阵风”;是不是检察院不予以“抗诉”,上级法院“不予干涉”,就可以“不了了之”了?(本文作者系媒体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热词:

  • 自由裁量权
  • 法律概念
  • 以距离论
  • 抗诉
  • 危险
  • 合法合理
  • 法律规定
  • 醉酒驾驶
  • 免究刑责
  •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