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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捡到一张银行卡,原本想等待失主的他心里起了贼心,取走卡上的5020元,可柜员机上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一切……日前,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这名保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某是(云南)红河州元阳县农村信用社的一名保安。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下班后在单位对面人行道上捡到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出于职业敏感,他随手把卡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里。第二天到了单位,他把卡放在保安台上等待失主认领,这事没有告诉单位领导和同事。
过了10多天,不见失主来领卡,李某某起了贼心,“难说这卡是才办的,还保留着原始密码,不如我去试试”。今年1月30日上午9点左右,李某某来到农村信用社的柜员机上试卡,当他试着输入原始密码111111时,柜员机“默认”了,这让他心里窃喜。于是他轻车熟路地将密码改为000007。因为不放心,他在不同的3台柜员机上试了3次,终于确认密码和金额完全正确。
之后,李某某向保安公司请假回家过节,领导准了他的假。他拿着那张银行卡在元阳县农村信用社南江分社门口自动柜员机上,分4次取走了卡上的5020元,并将这些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上。2月5日,失主白某某发现自己遗失的银行卡上的钱已被取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调取自动柜员机上的视频监控录像,李某某很快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捡到的信用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损失已大部分返还被害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雷晴 徐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