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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将依法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2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海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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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6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嘉珮)6月18日下午,南海网记者从海南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检察院将刻不容缓地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据了解,近几年,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全省检察机关一般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扩大非罪处理和扩大适用非监禁刑。2011年全省涉案未成年人不捕率为12.87%,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04%,同比基本持平。

  会上,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法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对未成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具备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确需逮捕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依法提供证明应该逮捕的证据,一般还应同时提交包括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以证明逮捕的必要性;对已经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省检察院强调,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级检察院可以开展关于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通过实践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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