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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实习生马超本报通讯员肖水金
当前,一些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义务,不惜相互串通打起假官司。他们虚构、编造事实,不仅损害了被诉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司法秩序。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自去年10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截至今年4月,已办理19件民事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达3600多万元,其中通过抗诉已由法院改判的10件。
房产类假官司居多
据悉,南京市检察机关此次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房产拆迁、继承、买卖纠纷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纠纷等8类民事案件。
“从损害对象看,虚假诉讼分为损害相对方、第三人、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梁云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目前,南京市发生的虚假诉讼,损害对象主要是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在已改判的10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8件是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其中涉及房产的假官司最多。
熟人间假诉讼易得手
据梁云介绍,南京的虚假诉讼案件呈现4个特点。
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双方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后,多愿意通过调解结案,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
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合谋。诉讼当事人之间通常有特殊关系,如夫妻、亲属、同学、朋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容易操作,便于得逞。
假官司多发生在6个领域。包括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手段隐蔽、多样。有通过伪造、变造虚假和解协议,利用法院调解转移财产的;有不提交任何证据,只通过当庭自认方式达成恶意调解的;有伪造代理手续,提供虚假材料达到虚假诉讼目的的;有利用离婚调解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等。
三大原因致假诉多发
据介绍,3大原因导致虚假诉讼容易得逞。
首先,双方事先已经串通好,加大了法官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的难度。
“其次,民事调解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梁云分析,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证据不足、界限难定的事实、责任予以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化解矛盾纠纷又促进和谐稳定的目的。所以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也符合法律本意,以致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
“还有就是发现虚假诉讼后的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梁云说,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没有把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为。发现虚假诉讼后,大多仅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悔过、罚款或拘留。
本报南京6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