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罗文勇)为图省事方便,部分购房者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房屋,但由于对房产交易程序和居间服务法律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导致纠纷不断。近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购房者阿耀(化名)不但购房不成,还需向中介机构支付居间服务费7千元。
事件:因贷款利率过高,欲解除《房屋买卖合约》
2011年3月,阿耀找到某房产中介公司,希望通过中介居间服务买到满意的房屋。3个月后,阿耀在中介公司(经济方)的介绍下,与阿国(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购买阿国位于新城的价款28万元的房产,定金1万元,首期款7.5万元,余款19.5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买方须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差金额以现金补足给经纪方。经纪方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的当天无息转给卖方。同日,阿耀在《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名,确认经中介公司介绍成功购买房屋,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7千元中介代理费和咨询费等。同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支付该7千元,逾期交付费用,则按日向中介公司交付相当于费用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直至清偿之日止。第二天,阿耀向阿国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其后,阿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发现贷款利率过高,且不能足额贷到19.5万元,认为超出签订合约时的预期和承受能力,遂与阿国解除《房屋买卖合约》。2011年7月24日,中介公司向阿耀发出《催款律师函》,要求阿耀支付7千元中介服务费和咨询费。但阿耀认为,他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才知道银行贷款利率上调了40%,且只能按照评估价格贷款70%,完全超出了他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中介公司隐瞒了上述重要事实,提供可以贷到19.5万元贷款的虚假信息,才导致他没有与阿国去房管局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约尚未有效成立,因此无需支付居间费用。而且《服务收费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居间费用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才支付,现在中介公司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致支付条件无法实现,购房人无需支付居间费用。
判决:抗辩理由不充分,须向中介公司支付7千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为阿耀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阿耀与阿国成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根据合约的约定,阿耀作为委托人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7千元的中介服务费和咨询费。阿耀是否与阿国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约》的成立和生效。阿耀辩称,《房屋买卖合约》未有效成立显然依法无据。此外,虽然阿耀辩称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利率上浮事实和提供可以贷到19.5万元贷款的虚假信息,但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房屋买卖合约》也有明确约定,称“余款195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阿耀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理解合约的约定及预知有可能贷不到19.5万元贷款。阿耀的上述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另外,《服务收费确认书》虽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才支付7千元,但该约定是建立在阿耀与第三人履行《房屋买卖合约》的条件下约定的。阿耀与第三人解除《房屋买卖合约》致使该条件无法实现,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阿耀与第三人解除《房屋买卖合约》不构成拒付居间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法院遂判决阿耀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