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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盈利能力不做实质判断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6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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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记者周芬棉证监会今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在2006年证券法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后,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出台的第一部基础性规章。今后,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办法将依次出台。

  监管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有相当数量公开发行股票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两类: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发行,被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第二类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由于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行为涉及公众利益,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属性,故也将其纳入监管范畴。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这类公司通过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可以满足其需求,为防止监管套利,目前暂不允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上市的情形,因此,没有将这种情形纳入监管办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是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相较,监管办法突出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不设类似发审委的组织,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不做实质性判断,而是重点审查公司治理问题。即审核公司治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所有相关信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合规性审核。在信息披露方面,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指定网站披露就行,不在报纸上做披露,且只要求出具年报和半年报,不要求披露季报。

  在促进公司依法自治方面,为防止大股东和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办法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解决机制,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及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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