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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娜报道)交通违法后遇到交警执法,有部分司机却粗暴对待,或是破口大骂、或是大打出手、更有甚者拖行交警。
6月1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已发生以粗暴方式妨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49起,其中依法立案19起。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崔立峰向新疆都市报记者介绍说:“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主体,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查纠和处罚交通违法是安全管理的手段,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交通参与人受到教育、确保道路的畅通安全有序。但由于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对公安交警依法纠正交通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的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看作是与其过不去,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
在采访中,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司机认为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只是无伤大雅的小事,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已侵犯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触及了他们的个人私利,他们便会百般阻挠、抗拒,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交警,不惜以身抗法宣泄自己的情绪,这些人并不是不懂法,而是由于个人利益驱动,不信法、不服法。
崔立峰表示,在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过程中,司机如对执法有异议,可通过正当合法渠道申请复议,而不能采用粗暴行为宣泄不满情绪。
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服从交警管理及指挥,处2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上限处罚,即拘留10日,罚款500元。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妨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受伤并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将按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