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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政协委员履职规定 委员不正常履职可撤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4日 2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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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闭幕的自治区政协十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就委员职责、履职考勤考核、纪律要求等作出规范要求。委员在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可撤销其委员职务。

  《规定》要求,委员三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委四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等,经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会商后,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撤销其委员职务。

  委员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委三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或未反映社情民意的,经约谈告诫仍未改正的,个人言行严重影响政协形象的,违纪违规的政协委员,经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会商后,由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委员调动离开新疆的,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职务的,经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会商后,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免去其委员职务。

  委员一次未经请假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常委一年两次未经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的,委员任期内三次不请假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的,委员累计两年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的,由自治区政协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并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报主席会议批准,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予以书面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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