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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14: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数字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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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我市公安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发布了《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通告》。

  据了解,《通告》中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形式。自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其中,各类涉嫌经济犯罪人员,上述期限截至2012年8月15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如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视为自首。

  同时,《通告》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或者投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收监羁押。

  (刘振兴 刘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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