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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送分离导致“三包”缩水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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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一”,陈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大功率的电烤箱,由于家中正在装修,陈女士付款后与商家约定6月份送货。6月3日收到货后,这台电烤箱仅仅用了6天就出现加热棒性能故障。6月9日,陈女士赶紧联系商家,以“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可以退货”为由要求商场按照“三包”规定退货,商家却明确表示不能退换只能维修,因为这台电烤箱从陈女士购买之日算起,到6月9日已经超过一个月,不符合“三包”退换货规定。

  “明明自己才使用了6天,怎么能将放在商场的时间也纳入我使用的期限里呢?”对商家的说法陈女士难以接受。多次协商未果,陈女士向李沧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投诉。

  调解人员认为,早在1995年国家就发布并实施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对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18类家用电器产品做出了“三包”责任的规定,家用电烤箱作为一种新兴的家用电器,应适用上述规定。由于陈女士发票上并未注明 “三包”期限特殊要求,根据现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陈女士的烤箱已经购买1个多月,远远超过7天的退货期限和15天的换货期限。因此,商家拒绝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调解人员同时认为,从陈女士签收日期6月3日来看,确实仅使用了6天,如果依据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计算,的确过了“三包”有效期。经过调解,该商场负责人最终同意为陈女士调换同型号的新电烤箱。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目前许多家电商场实行售送分离,家电送到消费者家里的日期往往迟于交钱开票的日期,致使“三包”期缩水。一旦家电出现性能故障,极易因为过了期限而引发纠纷。消费者若不能立即送货的,应要求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三包”起算的时间从商品到货后计算,有效避免纠纷。

  王 瑜 杨国林 韩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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