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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老太欲撤销赠与房屋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钱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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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昨天,宁海法院法官和记者讲了一场家庭纠纷,说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老太欲撤销赠与房屋,案件没立案,不过儿子知道错了,最后把老太接回了家。

  袁老太,60余岁,宁海人,跟老伴刘老伯结婚40年,育有一子一女。

  2003年,两夫妻年事已高,刘老伯也时常卧病在床。考虑到将来的赡养问题,两人与儿子小刘签订了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约定二人将仅有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小刘。条件是,小刘要赡养二人到老,并且二老可以在这套房子里终老。

  自此以后,小刘一直孝敬二老,老人颇感欣慰。

  2005年,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小刘的名下。同年,儿子成家立业。

  2006年,刘老伯去世,袁老太一伤心,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长期都要儿媳妇伺候。时间长了,儿媳妇有怨言,会和婆婆吵几句。

  袁老太庆幸,还好早有准备,和儿子签了协议,自己终老也算有依靠。

  不想,儿子对自己的态度也越来越差。2007年,小刘将袁老太扔给亲姐姐后,就拒绝将她接回家中赡养。袁老太气愤之余,又心存希望,盼着儿子顾念着母子情会回心转意。

  去年,袁老太生病住院,小刘仍然不闻不问。袁老太彻底心灰意冷。

  今年5月,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了宁海法院,要求撤销2003年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并将房产过户回自己的名下。

  袁老太认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赡养义务的,儿子不尽义务,她自然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法官在接到袁老太的诉状后,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分析。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如果要撤销,请求方必须是在对方不尽约定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因此,法官没有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而是采取了诉前调解的方式,对小刘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官告诉小刘,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是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的话,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袁老太一听法官的话,误以为要拉小刘去坐牢,连忙摆摆手说不告了。小刘听了法官的话,又看到母亲如此维护自己,低下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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