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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换”赡养 协议不作数?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1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宁波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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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杨雯雯 金萍)协议签好,约定房子留给儿子,条件是儿子赡养父母终老;可如今儿子对自己不管不顾。袁老太为此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法官却称无法立案……

  袁老太,60余岁,宁海人,跟老刘结婚40年,生育了一子一女。2003年,两夫妻考虑到将来的赡养问题,与儿子小刘签订了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约定将仅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小刘,但小刘要赡养他们终老。

  自此以后,小刘孝敬有加,两人颇感欣慰。2005年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小刘的名下。

  2006年老刘去世,袁老太的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长期要儿媳妇伺候。日子一长,婆媳间难免有摩擦。原本,袁老太还庆幸着早有准备,一份协议让自己终老有依靠,不想,儿子对自己的态度越来越差。2007年的一天,儿子甚至将她扔给女儿后就拒绝赡养。袁老太气愤之余,仍心存希望,盼着儿子顾念母子情会回心转意。去年,袁老太生病住院。儿子却依旧不管不顾,袁老太这才彻底心灰意冷。

  今年5月底,袁老太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2003年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并将房产过户回自己的名下。

  可法官的分析,却令袁老太大失所望。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如果要撤销,请求方必须是在对方不尽约定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换句话说,袁老太早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法院只能依法驳回。

  法官斟酌后,未予立案,而是采取了诉前调解。这时发生的一则小插曲却着实令人唏嘘。

  法官先对小刘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是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旁边,袁老太一听,误以为要拉小刘去坐牢,连连摆手,护住儿子,坚持说不告了!

  见母亲此时此刻仍如此维护自己,小刘又愧又悔,当即保证会好好赡养母亲,并于次日便将母亲接回了家中。

  送走袁老太母子,法官感慨万千:老人辛苦一辈子,攒了积蓄来养老,对待自己的财产要格外慎重。如果想用赠与财产方式来约束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在赠与前最好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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