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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武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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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逾期不缴纳的单位 将被处3倍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 谢东波 通讯员 彭燕娥 实习生 魏超) 市人社局昨日下发通知,7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首次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年底前,将力争覆盖上述单位所有职工约13万人。

  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上述单位在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基准费率为0.5%,今后的费率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通知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除补缴外,还须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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