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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黄金约60公斤、白银1.4吨,靠圈地、注册公司、开金店来渔利销赃,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被称为“黄金大盗”的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其真金白银的贪腐路令人震惊。
近年来国企高管贪腐贿赂案件屡有发生,值得警醒和深思。一方面,与一般的腐败案件不同,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高管,“位高权重”,手中往往掌握着动辄上亿甚至数十数百亿元的投资项目。若监管稍有纰漏,权力被滥用,便会导致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职工群众权益问题发生。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腐败案件还会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追逃专项行动,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仅其中5年缴获的赃款赃物金额就达到541.9亿元。另据调查,在携款潜逃者中,国企管理人员占较高比例。已被抓获者且不说,那些尚未归案者,不仅社会影响恶劣,还会使巨额国有资产遗留海外,难以追回。
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力量的实现。正因此,对涉及国企的腐败问题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还要站在其将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乃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要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职工群众权益的腐败问题”。
当一些国企沦为贪腐重灾区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司法打击力度以及促进国际联合执法便成为我们的重要和必要的选择。尤其是在贪腐形式更多样、手段更隐蔽的情况下,唯有出“重拳”、用“重典”,方能确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之辈受到严惩。
要预防国有企业发生腐败问题就要从企业权力运行监控制约上着手。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并公开国企高管的权力事项,使其在纪检监察机关和监事会等机构监督下行使职权,正是保障公司治理法治化、避免国有资产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治本之策。
同时,也要警惕另一种极端倾向,不能因为个别腐败案例就否定国企,更不能将国企高管集体“妖魔化”。最好的爱护,是用更好的制度设计来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出台,正是爱护的表现。而其有效贯彻落实,也必将在国企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