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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阳光司法”,5月17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南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黄伟、刘友根、李小健3人的减刑案件,这是南宁市首次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本次庭审合议庭由中院审判长农克新,审判员安宁与江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福建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韦敏华组成。
庭审中,首先由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起减刑建议书,并由检察机关对该建议书提出意见;之后,由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罪犯减刑的相关证据,并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进行询问、发表最终意见;最后由罪犯对自己改造、悔罪情况进行陈述。
整个庭审在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配合下进行,有条不紊。庭审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作出裁判,根据罪犯的悔罪、改造情况分别对罪犯黄伟、刘友根、李小健作出减刑一年一个月零十九天、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的裁定。
以往减刑、假释案件大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为了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南宁中院从2010年开始,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改革,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自主摸索出一套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规程,从2010年8月起,尝试对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的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实践中完善、改进开庭审理的程序。
在庭审程序日渐成熟之后,中院又对职务犯罪案件、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案件、假释案件等陆续开庭审理,进一步扩大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
与此同时,中院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获得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在旁听了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后提出了“合议庭可加入人民陪审员”、“可以考虑让被害人亲属参与”等建议,中院对这些建议十分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院审监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根据该规定在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择优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本次庭审后,这批陪审员将陆续参与到中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