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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为11.5%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2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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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8日讯 记者 万静 今天,银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并且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据悉,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试行《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试行《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办法》还下调了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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