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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可领购发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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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网讯(记者蔡俊 通讯员王宏 马芳报道)2011年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项税收起征点大幅提高至两万元。

  6月7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就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乌鲁木齐部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疑问进行整理,并进行解答。

  1.根据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我单位为个体户,收入未达起征点,因业务需要能否领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2.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3.起征点提高,个体户交税情况有哪些变化?

  答:前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开具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不需要缴税;对定期定额的个体户,从本月起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不需要缴税,对本月开发票未超过20000元的也不需要补税。

责任编辑:蒋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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