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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岳明静)李某的轿车在某临时停车场发生轮胎失窃,他认为自己和停车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未履行保管义务是失窃的原因,将管理该停车场的公司告上法庭。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停车场存在监管瑕疵,一审判决由该公司赔偿李某500元。
今年2月7日8点30分,李某将轿车停在地铁站附近的临时停车场后,便搭乘地铁去办事。到11时许,李某回来取车,结果发现车子左前轮竟然被盗。因车子无法移动,李某联系原销售商派人员来安装轮胎。到了下午,因就赔偿事宜与停车场不能达成一致,李某支付了5元停车费后离开。
李某认为,停车场本应好生看管他的车子,现在发生失窃现象,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换轮胎和查询信息发生的损失共1710元。庭审中,李某出示了停车场开具的发票,认为此发票就是双方达成车辆保管合同的证明。管理停车场的信誉公司则认为,停车场仅收取5元停车费,属于服务性场所,并非营利性质。车辆的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停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没有保管义务。
法院认为,停车场并未取得车辆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属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但停车场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