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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审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3: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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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视力一级残疾,安徽大学生宣海在几种层次的公务员考试中屡屡碰壁,或因为考场没有相关便利措施无法参加考试,或因为体检不合格。眼看与公务员无缘的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今日下午,这一被称为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的行政诉讼,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视力问题

  参加公务员考试碰壁

  宣海的第一次公务员参考经历,得从2011年6月说起。当年,安徽财经大学毕业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查询各招考单位的招考条件后,他报考了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但因为考场没有提供电子试卷等足够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最终没有参加此次招聘考试。

  此次考试后,宣海又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到了2011年11月,眼看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考在即,宣海为了不重蹈上次考试不成的覆辙,在考试前特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反映自己的情况,询问在考试时是否能提供便利。但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试当天,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只为他提供了几个放大镜。

  无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场,再次放弃考试。

  “当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我称,残疾人只要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和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参加考试。”宣海说,“但我通过资格审查了,却不能顺利参加考试。”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律师郑继能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提供考试服务的行为违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复。回复称,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制发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也要求报考人员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关于招考人员的视力条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并称综合公务员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对这个回复,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难道就不能做公务员吗?

  尽管有前几次失败的经历,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够有机会做一名公务员。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但这次他连资格审查环节都没有通过。

  “虽然今年也是网上报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资格审查中多了视力一项。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我如实写上自己的视力状况后被以视力不合格为由没有通过。”宣海说,他在网络报名环节就给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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