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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禁止停车 爱车被撞受损物业仍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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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停车场不在小区范围内,公司在停车场还贴有"不提供泊车业务"的提示,故不应对陈女士车受损担责 法院:即便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仍应在控制区域内,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提供能力范围内的安保义务

  成都一女子将爱车停在贴有"不提供泊车业务"提示的停车场,结果被撞受损,遂起诉小区物业公司。近日,成都中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近3万元。

  今年3月,陈女士到成都临江东路一小区办事,将车停放在小区路边的地面停车场。不久,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黄先生驾车不慎发生事故,导致陈女士的爱车受损。陈女士遂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对此,小区物业公司坚称,该停车场不在小区范围内,公司在地面停车场还专门贴有"此停车场不提供泊车业务"的温馨提示。所以,公司不应对陈女士车辆受损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即便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物业公司仍应在控制区域内,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提供能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陈女士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向陈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等29940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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