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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审议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代表如"不满意"1个月内再次答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4: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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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6月6日消息: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法定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

  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爱民介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1988年由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依据现行《代表法》,以及上海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重新规范了代表书面意见的提出、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督促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宽、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和承办单位;后三者再做研究办理,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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