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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委会代表可选营养餐企业 食堂须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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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委会代表可选营养餐企业

  市教委加强学生餐管理 承办食堂须公开招标

  晨报讯(记者 李佳)昨日,市教委下发《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要求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本校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同时,学校引进社会企业承办食堂必须经过公开招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营养餐供餐企业将被停业。《通知》将于6月30日起实施。

  学校不得从学生食堂盈利

  《通知》要求, 区县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学校自办和引进社会力量承办学校食堂的管理,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学校引进社会企业承办食堂必须要具备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过公开招标、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签订规范的合同。且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监管责任及终止退出条款等,严格执行合同期限。

  针对学校自办或引进社会力量承办的食堂,《通知》要求学校进行账目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学校在引进社会力量承办食堂合同中,要有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的条款,且区县教委要对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学校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出售、消毒、留样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

  家委会可选营养餐企业

  学校选择营养餐供餐企业时,要查验供餐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和家长委员会代表要对备选供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企业共同研究商定营养餐收费标准及每周营养带量食谱,最终选定为本校送餐的企业。学校每日需按照订餐要求对营养餐进行验收。

  将教室作为学生就餐场所的学校,要对就餐教室桌面及环境定期消毒。

  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学校不得直接或变相用学生餐费补贴教师伙食费或发放其他福利,同时严禁以任何名目要求供餐单位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食品安全有隐患企业停业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或营养餐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停业或作停止供餐处理。造成事故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须公布学生在校集体就餐配餐标准和食谱、成本构成、进货情况、卫生检测结果,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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