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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通讯员袁良源 杨雪报道)近日,农二师焉耆垦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车辆损失72975元,张某表示服判。
被告人张某系某团无固定职业人员。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某连队一座简易木桥边发现停放着王某的出租车。张某因平时对王某不满,遂产生了破坏王某汽车的念头。于是,他就地捡起石头将王某的出租车玻璃砸碎。返回家中后,张某仍怒气难消,又返回现场,在路边找到一片带油布块,用打火机点燃,扔进出租车内后,逃离现场,致使整辆车被烧毁。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烧毁的出租车价值72975元。
王某向焉耆垦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24145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将他人的车辆砸坏后烧毁,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72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