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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依据该条例,我市环保部门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举报处理制度,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或奖励。举报人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
截至目前,全市已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49万多枚,其中,3.8万多枚是“黄标”。
截至5月底,全市共有3451辆机动车因违反限行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其中大部分是“黄标车”。
违规使用环保标志
要罚款500元
条例确认了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环保标志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拒绝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管及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以1000元罚款。若是运营机动车,单位负责人还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
燃油动力出租车
报废年限缩至5年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机动车,淘汰、更新高污染的机动车,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对此制定相应措施。
依据条例,从今天起,新增或者更新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出租客运车辆,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5年(比原来缩短了一年),但单一气体燃料的车型除外。
并且,出租客运车辆营运期满后不得在本市转为非营运车。
另外,条例还要求要加速更新以燃油为动力能源的公交客运车辆,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车型。(通讯员 林江滨)
来源:厦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