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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等人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制造、销售大量假“茅台”等名酒。5月31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他们分别判刑。
2010年7月开始,谢某(蓝天路“文华行酒业”负责人)与妹夫凌某(“文华行酒业”员工)商议,采取将低档酒灌入高档酒瓶的方式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路易十三”、“蓝带马爹利”等各类品牌的中高档名酒出售。合谋后,谢某、凌某先后雇来朱某、王某、李某做帮工组成制假团伙。谢某为团伙主要负责人,负责出资购买各种制假工具、原料酒、制假的酒瓶等以及联系销售网络。凌某负责收购高档酒水的空酒瓶、酒盒等工作。
制成假冒酒后,凌某根据谢某的要求与朱某等三人将假酒送往海口多家酒行销售。一家酒行老板陈某燃甚至把该团伙成员邀请到家中制作假酒,然后拿到自己的酒行销售。2011年5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凌某等人,从谢某的制假窝点缴获12万余元假冒酒水一批。
法院认为,谢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伙同凌某等人生产大量以次充好的假冒名酒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0余万元人民币,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以谢某、凌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其余人等也分别被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