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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器具包括:管制刀具;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兜售管制器具。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报道)8月1日以后,在新疆生产或销售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的,都要先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我区制定了《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所实施管制的器具包括:管制刀具;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办法》规定,生产管制器具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其中生产管制刀具的,还应同时提交管制刀具样图;管制器具销售者也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销售登记备案表》。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管制器具生产者要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登记台账制度。不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制度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管制刀具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刻铸企业或者字号名称和号码(顺序号或者批号)。
另外,《办法》还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销售管制器具。管制器具销售者也不得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销售管制器具。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兜售管制器具。
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管制器具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其他购买凭证,在合理期限内携带所购管制器具。从事肉类、水果销售和烧烤经营等活动,需要使用管制器具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使用、存放等防护措施。
《办法》施行前就已经从事管制器具生产、销售的,也要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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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场所禁带管制器具
《办法》规定,医院、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金融营业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广场、步行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等五类场所严禁携带管制器具。违反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要经其经营管理者同意,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