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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提高农村居民重性精神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我省提高了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今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患者在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中看病,住院治疗的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为1万元。
据了解,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个病种。今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门诊医药费用,将按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规定执行。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和患者共同支付。其中,新农合基金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为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救助20%,试点县患者个人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自付,非试点县个人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自付。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有其他专项项目经费,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支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先享受项目支付费用减免,余额纳入新农合补偿,但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在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或年度内再次到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当地当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住院治疗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为: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10000元;执行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6000元;执行三类价格的医疗机构3000元。(记者 刘霞)
作者: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