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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8种情形或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20: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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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胡建辉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产销假劣药情节严重的等8种情形将入“黑名单”,受到重点审查、重点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力求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8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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