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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拟修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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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成都5月29日电记者杨傲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29日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是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89年审议通过的,1999年和2009年分别作了两次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介绍,由于条例没有对铁路法院系统法官的任免作出规定,为解决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任免驻川铁路系统法官的法律依据问题,需要再次启动对条例的修改工作。

  2010年12月,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移交各地的铁路法院保留原建制和名称,由驻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管理。

  记者了解到,依据意见精神,移交四川省的铁路法院共有两级三院,分别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共有在职在编人员139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目前驻川铁路法院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拟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移交四川省的铁路法院系统70名审判员以上的法官进行任免。

  “本次对条例进行修正之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铁路运输法院系统法官的任免案进行审议表决,完成驻川铁路运输法院的移交工作。”王少雄指出,驻川铁路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条例已作出规定,故此次修改不涉及驻川铁路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问题。

  依据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草案对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在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是在第九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前增加“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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