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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5月29日电(记者李刚)今年5月,《广州市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广州市首个市民提议并获立项的地方法规。该《条例》针对募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广州实际,设计了相应的募捐制度并提出解决募捐中存在的“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工作成本高、超募假捐乱用”等问题的办法,获得社会各界认可。
《条例》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引导慈善回归民间,同时加强对募捐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强化募捐备案许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工作成本,促进慈善回归本色”、“强制公开募捐信息,真正实行阳光募捐”等方面的规定均走在全国前列。
然而,在《条例》中对“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第五条规定,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并列举了许可募捐需具备的8项条件,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募捐许可需要延期的,最多可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人认为,这是广州募捐管理的有力措施,有人认为这是禁止民众“自救”;有人认为此规定可以防止骗捐,有人却认为将限制刚刚露头的小的民间机构从事慈善活动……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碰撞
有利于加强募捐管理
募捐活动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目前暴露出一些问题,随意募捐、虚假募捐、网络不明募捐等时有发生,募捐款项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民间募捐应首先取得行政许可,是规范募捐活动的重要措施。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唐国平
有禁止民间自救之嫌
“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初衷也许是为了加强募捐管理,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将没有募捐许可证的草根组织划入“违法”,则是禁止民间“自救”。从正面说,没有行政许可不能从事募捐;但反过来说,老百姓口袋中的钱愿意捐给谁、不捐给谁,这应该是老百姓的自愿自主行为。
广州网友 吴 鸿
违背募捐行为的初衷
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只需备案就可募捐;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募捐。同样属于非营利组织,为什么要划分等级,区别对待呢?一般社会组织都是在资源急需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若设立行政许可,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就违背了急需急用这一募捐行为的初衷。
广州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刘静林
应看到开放公募权的进步
“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前提是开放公募权,这是《广州市募捐条例》最大的亮点,我们应该看到巨大的进步。广州地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可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但民间公益组织更要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前提下接受公众监督,公开、透明地发展公益事业。
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唐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