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姚芃 通讯员荆雳钧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8日提请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食用油50公斤以上的,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据介绍,关于监督管理,原条例草案中只规定对小作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缺少对摊贩检验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摊贩巡查和抽检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2000元已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食用油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没收设备;50公斤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0公斤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