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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加多宝集团5月27日发布声明,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月9日作出裁决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已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按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份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加多宝集团称,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盛情,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此前,广州药业、白云山A同时披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