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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终于有了“国标”。 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了解到,这是1960年颁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来,时隔52年首次修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
35℃以上为高温天
意见稿首次对“高温天气”作了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40℃以上停室外作业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