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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不得擅停服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21: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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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草案)》近日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现实生活中,一些重要信件的延误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此,草案规定了邮件寄递的时限: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对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寄递;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12日内完成寄递。

  快递服务方面,拟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今年初,为防止节日期间出现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国家邮政局要求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根据上位法和广西邮政管理工作实际,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快递企业中止或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果快递服务组织擅自中止、终止快递服务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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